招聘歧視主要體現在性別歧視、地域歧視和健康歧視。個別企業還存在年齡、民族、學歷、工作經歷、婚姻狀況、生育狀況、宗教信仰、外貌、身材、血型、屬相等歧視。性別歧視是招聘過程中常見的焦點。明知歧視性條件違法,企業仍設置歧視性招聘條件,排除部分員工就業機會,客觀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業權。
《勞動法》對員工的法定工作年齡進行了限制,最低年齡限制為16周歲。?只要在法定年齡內,就有參加演出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歧視。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為:男16至60周歲;女16歲到50歲。
第十二條勞動者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