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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送達行政案件法律文書。

法律解析:行政案件的壹般程序:受理案件、詢問、勘驗、檢查、鑒定、認定,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嫌疑人有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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