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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因合同訂立缺乏意思自治而被認定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三個條件缺壹不可。

第二,由於股權的性質是國有產權,不符合相應的“應當”規定,轉讓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屬於國有產權性質的股權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

3.該股權轉讓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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