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就轉讓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