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應退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況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