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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代理抗辯的主體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1,不同對象: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辯護;該機構是為自訴人、受害人和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以不同的方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辯護人除委托外,還可以通過法庭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委托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辯護人具有獨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行事,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被代理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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