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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培訓機構的國家政策

國家培訓機構政策:

壹減:嚴禁家長批改作業,老師可以“彈性作業”。

負二:嚴禁學科機構掛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培訓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堅持校外培訓的公益性質,充分考慮其涉及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

除了減少家長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減輕學生的負擔。在雙減政策中,明確要求禁止學科類補課機構上市,實行任何教育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加強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審批資質,禁止任何教育相關機構資本化運作,確保大多數學生上得起學。

所以,為了減輕中小學生的學習負擔,國家對培訓機構的政策幹脆就叫“雙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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