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開票主要由債權轉讓方開具。現實生活中,委托收付的方式會存在稅務風險,因為壹般情況下,除非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間有業務往來,委托收付實際上是壹種註銷形式,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如果雙方沒有實際業務關系,沒有關聯關系,這種委托代收代付肯定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註意,因為很可能存在借賬、虛構業務等問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就轉讓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權利。(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