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務承諾應滿足以下條件:(1)有效債務必須存在。債務的有效存在是債務承諾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在承諾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有合同承擔,也不發生效力。但是,對於效力有瑕疵的債務,債務承諾在特定情況下仍然可以成立。也可以為將來的債務設立債務承諾,但在債務成立之前不會發生轉移效力。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方承擔。(2)已轉移的債項須可轉移。壹般認為以下債務是不可轉讓的:①性質上的不可轉讓債務,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關系密切,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能轉讓的債務;(二)當事人明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③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3)第三方必須與債務人就債務轉讓達成協議。(4)債務承諾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只有經債權人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