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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但次債務人已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法律主觀性:

賦予債權人在債權到期前的代位權,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因為次債務人申請破產對債權人的權益也是不利的,放任損害發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未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即將到期,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債務人的相對人履行對債務人的義務,向破產管理人報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根據這壹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必須是:第壹,債務人必須享有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二是債務人行使到期債權需要偷懶;第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損害了債權;第四,債務人已經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權未履行完畢,履行期限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特征:a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務的對外效力。b .代位權是壹種合法債權的權力。無論第三方同意與否,債權人都享有這壹權力。c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在內容上不是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對被征收的債務人財產不能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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