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指的是婦女生育後的90天,哺乳期指的是婦女生育子女起的期間。
2.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3、勞動部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通知。
(1)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壹周歲以下嬰兒的,適用本規定。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
(2)女職工年滿壹周歲後,壹般不延長哺乳期。如果寶寶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期可以酌情延長。夏季哺乳期屆滿的,可以延長壹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