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同誌。

茲證明我簽字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簽名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條、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勞動者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2。第三十九條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年,月,年,月,月,日。

  • 上一篇:江蘇自考有哪些專業?
  • 下一篇:景洪市人民法院電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