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並負責治理。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生活環境的汙染。
(三)1995年2月11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第1條:餐飲、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配置汙染防治設施,保護周圍生活環境。上述企業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防止環境汙染。
第二條第壹款:餐飲企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和異味的裝置,通過專用煙囪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以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
第三條新建、改建(含改造)、擴建、改建涉及汙染項目的餐飲、娛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者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