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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菜肴中異物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食品中的異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處罰:

1.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按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貨值金額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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