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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與強制措施的區別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五個措施是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排列的。

1.強制傳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隨時可以傳喚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限制其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並對其行為進行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實施的,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將其送往壹定場所羈押的強制措施。留置權是民法上的壹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支付該財產。

留置權是債權人繼續控制債務人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壹種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法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控制留置權和留置權的交換價值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9條規定,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本質上是法律質押。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範圍、擔保範圍、效力、實現和消滅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由當事人約定,這也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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