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全體或者部分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壹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其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部分債務人對標的物的履行、抵銷或者提存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債務人可以依照前條的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連帶債務人份額範圍內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和債權屬於壹人的,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份額後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支付延遲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
第五百二十壹條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同壹份額。實際收到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返還給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權是指本章關於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