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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起訴離婚的時間由法官決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壹般開庭需要30到40天。根據相關法律,立案審查有1-7天,送達起訴狀有1-5天,舉證有30天。壹般需要32-42天才能到達開庭,收到法院傳票的時間更早。立案後,根據法官辦案時間,法院壹般開庭壹個月左右。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應該離婚,那就不是第壹次離婚。第壹次拒絕後,會停止6個月,在分居的情況下再次起訴。這種情況法院壹般會離婚。

審理期限建議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庭審中,證據復雜、眾多的,可以另行質證,財產評估、鑒定等其他事項不納入審限。如果雙方在財產問題上爭議較大,可以先判決離婚問題,再分別審理財產分割。被告人經傳喚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34條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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