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建議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庭審中,證據復雜、眾多的,可以另行質證,財產評估、鑒定等其他事項不納入審限。如果雙方在財產問題上爭議較大,可以先判決離婚問題,再分別審理財產分割。被告人經傳喚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34條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