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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和瀆職的區別是什麽意思?

妳說的失職和瀆職的區別是什麽意思?

1.瀆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玩忽職守是行為人的過錯,導致危害後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後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紀律處分。瀆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或者違法違紀,或者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國城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對生產方的處分。

失職瀆職責任人的責任劃分。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二、失職與瀆職,行為人的行為是不同的。

1,失職源於不作為。履職不作為,是指國家公務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本崗位、本崗位上履行應當和能夠履行的義務。這種不作為具有負面特征。因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致失察事態、籌劃失策、指揮失策,造成危害後果,屬於嚴重不負責任情形下的玩忽職守;

2.失職是與其履行職責相違背的行為。特定崗位和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產生了與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和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即做了公務員不應該做、不允許做的事,這與自己的義務方向相反。從而導致對社會的管理和經濟的發展造成破壞、幹擾和負面影響,造成危害後果,反過來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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