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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當依法提存標的物。

法律解析:提存是指因債權人原因,合同標的物不能交付給債務人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由提存機構消滅債務的制度。消滅債務關系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國立法都有具體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也有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及時解決債務糾紛,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在法律性質上,它具有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存款要符合壹定的條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代管實施後,債務人、債權人和代管機構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70條,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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