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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消滅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這是什麽意思?

清算、抵銷、托管、免除和混淆是指:

清算: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債務,配合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行使權利目的的行為。

抵銷:兩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自己的債權作為債務的償還,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抵銷。

提存是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拒絕接受債務,或者因債權人的下落等原因不能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制度。,並可以依法將自己債務履行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代為履行。提存是代表他人履行的壹種方式。代管後,合同終止。

免責:是指當事人為了消滅債務關系而放棄其債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因為債權人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債權,債務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債務,所以免除也是合同解除的壹個原因。免責是債權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需要表示免除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原則上導致債的關系消滅。廣義上的混同,是指不能共存的兩種法律資格屬於同壹人,因權利或義務的混同而消滅。包括三種情況:(1)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屬於同壹人的;(二)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的;(3)主債務和被擔保債務屬於同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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