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物業部門舉報;* * *走廊屬於* * *使用區域,鄰居占用* * *走廊侵害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使用和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建設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