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當地或單位經濟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金總額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獎金由父母所在單位承擔,各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金,按照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在營業成本中列支;壹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另壹方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壹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夫妻雙方均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人口和城市救濟人員的,獎金在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劃壹處宅基地。
(三)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時增發5%的養老金(但增發養老金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