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其人身自由;同時,法律也賦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管責任;所以兩者之間存在監管“度”的問題,教育方式是否合法文明。不合理限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原則上屬於家庭暴力的壹種。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文明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發現家庭暴力的,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和化解工作。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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