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職責。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負責人對長江的保護負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定,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職責。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負責人對長江的保護負有責任。
第六條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應當根據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劃、監督和執法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共同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