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十二條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農民利益。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依托農村優勢特色資源,支持和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作用,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為集體成員服務,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發展,完善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