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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禁漁條例

法律分析:

長江流域禁漁期的規定如下:

1,不釣魚的原則。區別對待,統壹組織,分期實施的原則;

2.禁漁期,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

3.禁漁時間,每年2月1日12時至4月30日12時;

4.禁止捕撈對象,但鳳鱭、鳳鱭除外,禁止實行捕撈限額特殊管理。

在非禁漁區,也要註意捕魚活動。必須規範文明開展捕撈活動,服從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做到“壹人壹竿壹線壹鉤”。使用下列捕撈行為的,視為生產性捕撈,以及“壹人多桿、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釣具和捕撈方法。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巢材和添加劑,魚蝦等水生生物活體的餌料;使用任何形式的目視捕魚輔助漁具或錨魚;用船、艇、筏、浮臺等漂浮物捕魚;買賣漁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長江流域江河湖泊的保護。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河湖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占用河湖。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科學劃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航區和禁航區。禁止船舶在指定的禁航區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棲息地禁航區航行的,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並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幹擾。嚴格限制在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改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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