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1、醫療事故責任者必須是衛生行政機關審查同意或認定的;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存在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包括後勤和管理此項服務);4.對患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因組織器官損傷導致死亡、殘疾、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涉嫌造成不良後果的輸液、輸血、註射、藥物等。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封存和啟封現場物品,封存的現場物品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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