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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征收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占征地補償的40%,安置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征用水田的,按照1和上述標準的2倍執行。

法律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為進壹步做好湖南省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後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這個征地補償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1.2倍的標準征收;征用耕地(水田除外)、草原(其他草原除外)、農村公路、水庫水面、坑塘、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塊和建設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用園地和林地,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用基本農田應當按照其所在區域的水田標準執行。

三、征地補償面積以縣為單位公布,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不得低於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實施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繼續執行。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縣、市人民政府未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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