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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聘用人員是指除國家公務員和有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外,在機關事業單位簽訂臨時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通俗地說,從業人員是指正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包括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既包括已簽訂聘用合同的臨時工,也包括未簽訂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工。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壹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從2003年6月1日起正式辦理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手續,延期辦理手續的應當從2003年6月1日起繳納養老保險費。

根據相關規定,凡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在55周歲以下,均可參加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為職工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時,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簽字的工資發放清單。如果有雇傭合同,他們也應該隨身攜帶。

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我去年的平均月薪。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0元,我省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1077×60%=646.2元,則該職工繳費基數為646.2元);月平均實際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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