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放寬條件
《法律考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壹定時期內,可以適當放寬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考試考生報名學歷和考試資格標準,單獨管理其法律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市10重點縣、區除外)。
在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放寬報考條件至高等院校本科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