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十九條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陳述信訪事項,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堵塞或者沖擊國家機關,阻擋公務車輛,堵塞交通的;(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