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繼承法
1,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2.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二,婚姻法
1,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2.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從法律角度講,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公公婆婆,但從道德角度講,公公婆婆也是父母。作為子女,我們都應該孝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