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該條款不僅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還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招標或者為其代理的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與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招標或者編制招標文件、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取得招標投標專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暫停從事投標和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投標專業資格。
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存在警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對於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分別處以不同的罰款;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