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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結果公告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告投標人資格。資格預審公告的時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投標人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前三個工作日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2、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應少於5個工作日(天)。

3.從開始發售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的時間,國際招標不宜少於20天:壹般來說,大型復雜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宜少於20天,從開始發售到投標截止的時間不宜少於50天。

4.招標文件的書面澄清文件應當在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對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和地點的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進行,並以書面形式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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