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①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發布的各種政府法令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
(2)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部門所包含的規範作出統壹的、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要任務來發展。
(3)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的嚴格限制,因此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強調法官既可以運用成文法,也可以運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使法官不僅適用法律,而且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4)訴訟程序不同:民法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質疑);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是以原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的,法官只是雙方糾紛的仲裁人(對抗制)。
特點:大陸法系:①理性主義;②強調法學家的重要作用;③法典化;④專制模式。
英美法系:①經驗主義②以司法實踐為中心③判例法④訴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