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最低程序正義標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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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古代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國家“法治”理念和自然法理論的產物。英國國王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了初步規定。
《大憲章》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被剝奪法律保護、被流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傷害,除非依照法律經其同輩判決或經州法律判決。”
雖然這份法律文件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與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沒有直接關系,但在西方憲政圈,它被認為具有約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此被譽為第壹部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成文憲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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