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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單位親屬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同壹事業單位中擔任直接上下級領導的管理職務,不得在壹方為領導的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不得在同壹領導直接下屬的內設機構(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任職: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叔阿姨、兄弟姐妹、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

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5.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的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的子女及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法律依據:

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回避,或者有關單位要求回避的。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設立聘任機構、考核機構、申訴審判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工作機構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設立工作機構的單位決定,工作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以由工作機構負責人授權。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在作出退出決定前,本人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先退出相關演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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