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放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指招標程序要透明,招標信息和規則要公開,有助於提高投標人參與投標的積極性,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滋生。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參與投標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相應,所有投標人機會均等,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公正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統壹的標準進行評標,市場監管機構要依法監督所有參與者,壹視同仁。
在“三公”原則中,公開是基礎,只有完全公開才能實現公平正義。
4、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投標人和投標人都應誠實守信,真誠求實,不得欺騙他人,損害他人。“誠實信用原則”在西方債法中常被稱為“帝王原則”,也是我國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要求重合同守信用是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從法律上講,“誠實信用原則”是壹項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排除或規避。
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
化整為零是指項目達到了強制招標的規模,將項目分成幾個項目,使每個部分都可以低於強制招標的標準,從而規避招標。違反此規定的,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工程合同金額5%~10%的罰款,可暫停撥付工程資金,並對直接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了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投標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