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1.招標人收到投標人的異議和質疑後,應首先履行驗收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投標人出具驗收證明,或在投標人提供的收據上簽字確認。
2.大部分異議和質疑都是因為投標人對全局的不了解或者對某些問題的誤解造成的。招標人應積極耐心地向投標人澄清和解釋,消除投標人的誤解。
3.如果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確實存在異議和疑問,應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如果投標人已查實上述問題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的規定,但招標人壹直無法糾正,招標人應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情況。
4.投標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和疑問,招標人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給予答復,然後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答復答復投標人。評標錯誤屬於評標委員會責任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更正錯誤,並出具評標委員會意見。更正錯誤的,將變更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公示變更後的中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實行備案或者審批管理的,招標人還應當將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者審批,然後回復投標人並公示修正後的中標結果。
5.對投標人的答復應采用書面形式,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對政府采購項目質疑的答復應當自收到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