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優惠政策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投資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投資者與政府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應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政府對投資者承諾的優惠政策,要根據投資者的能力而定,不能為了招商引資而招商引資。他們應該考慮招商引資的成本和收益的對等,為投資者提供“超國民待遇”,在合同中設定不切實際的承諾,不以犧牲環境和浪費資源為代價來招商引資。政府在簽訂投資合同時主要提供土地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大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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