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202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

202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直到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才第壹次明確,壹些適合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可以進行招標。為了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2000年頒布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招投標市場也在這波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長足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出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是壹個重要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采用公開招標的;(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 上一篇:張軍作品
  • 下一篇:借條有效期多少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