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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範圍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範圍包括: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這是基於項目性質的規定。壹般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的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前者是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是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郵電、水利、城市設施、環境和資源保護設施等。就項目性質而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世界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關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擁有控制權的企業。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由政府籌集、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4.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招標項目。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開招。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邀請。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綜上所述,招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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