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中所謂“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中“重要”的定義,在國際和行業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壹般地方法律法規都會給出規定,就算沒有,也是有潛規則的。在深圳,根據86號文件第三條的後半部分,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這個“重要材料或者設備”指的是什麽:本規定所稱的“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貨物”,是指房屋建設工程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建築智能化系統、給排水系統、電氣系統、消防系統等設備和材料;市政基礎設施和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各類設備和設施;構成工程實體的其他原材料和半成品。"
樓上說的規模只是在對象的基礎上討論的,也就是這些材料達到二樓100W的單個合同才需要招標。其次,即使地方法規沒有相關規定,大家也會默認為潛規則。如果實在不行,我們會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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