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六條根據公務員崗位職責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機關應當對公務員進行分類分級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六十七條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壹年內接受在職培訓;從事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接受特殊業務培訓;應對所有公務員進行在職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他們的知識,其中應培訓專業和技術公務員。
國家計劃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