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足投訴材料。對於不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