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首先是壹個經驗性的概念,它表達的是事實上對事物的控制和支配。要構成占有,我們需要壹個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義的特定主體,壹個作為有形之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念的要素。心靈轉化是必要的,壹種沒有嚴格意識到自己在控制和支配事物的感覺就足以構成心靈轉化。占有是非常復雜的,因為它在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法規中有不同的性質。在討論民法中的占有制度時,作為主要學說之壹的權利說並不適合解釋占有的性質,占有應當理解為壹種法律事實。
占有從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以來,壹直是民法中的壹個難題。在占有法中,構成各國現代民法精髓的線索是如此緊密而又錯綜復雜地交織在壹起,恐怕是其他任何法律領域都無法比擬的。占有涉及很多法律問題,其法律體系非常豐富。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性質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分析是占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占有壹詞源於拉丁語pos-session。羅馬法最早規定了占有制度,對占有含義的理解也有發展變化。起初,占有和占有是同等對待的,後來出現了自然占有和法定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