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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期間究竟是什麽意思?

預定期間是指某項權利依法預定存在的期間。在此期間,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

利息,預定期間屆滿,即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決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的跡象。

,視為放棄遺產。“這裏的‘兩個月’是預定期間,此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其遺產。

給予權利,妳就會被毀滅。

預定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法律對形成權規定壹定期限的,該期限為除外。

在此期間,如撤銷權和無權代理人的追認權。

預定期間與訴訟時效相同。

法律後果,但這兩種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1.不同的法律後果

某壹事實狀態發生在某壹段時間之後。

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壹項實體權利的消滅;訴訟時效屆滿,只有勝訴的權利消滅,不用說。

消失的實體權利。

2.不同的適用條件

在預定期限屆滿時,法院可以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債務人自願履行。

,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能再要求取回。

根據物權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三個月”是預定期限。到期後未申報的,其實體權利消滅。破產者不能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不是嗎?

那麽人民法院有權追償。

3.不同時期

預定期間是恒定的期間,只要法律規定,就長期固定,不能變更;和訴訟時效

可以因為各種原因暫停、中斷甚至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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