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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照片作為其復制形式,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效力較低,需要與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因此,作為當事人,應盡量提交原件,尤其是合同這種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大書證,壹般應保留合同原件。當然,如果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交書證原件,這種情況下提交照片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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