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不逃逸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要求保險公司下年浮動逃繳車輛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