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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男女發生性關系的男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不構成犯罪行為。與14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關系,視為強奸。男方未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雙方同意,壹般不會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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